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铁路提单转让性质及规则的司法认定
2023-10-2-478-001 / 民事 / 物权保护纠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19)渝0192民初10868号 / 一审
【裁判要旨】1.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交易各方约定缔约承运人签发国际铁路联运提单(以下简称铁路提单),并承诺铁路提单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背书转让或交付铁路提单应视为对提货请求权的转让,代替货物的交付,属于指示交付。
2.在铁路提单持有人出示的铁路提单之背书与该单证所记载的要求没有明显不符,且能反映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时,缔约承运人作为铁路提单的签发人不得拒绝交付货物。但当铁路提单经过多次转让,铁路提单的背书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最直接反映,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以保证背书真实的反映交易的全过程,使货物交付始终能够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完成并确保其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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