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荣与被告石某春、石某萍、石某翠为兄弟姊妹关系,其父石志图、其母方志菊。方志菊于2008年3月2日去世,石志图于2017年7月1日去世。石志图生前系七里河区八里镇政府职工。镇政府应发放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共计147018.5元。石某春已领取3992元,对于剩余款项143026.50元,因原、被告对分配份额存在争议未发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石某春分得石志图去世后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70%份额,其余人各分得10%的份额。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石某春分得案涉抚恤费的90%份额,并根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性质与发放目的,判决石某春分得全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法官后语
“百善孝为先”。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现实生活中,因子女分家另过或忙于工作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很多老人缺少照顾、赡养。本案中,石某春与父母身处农村,生活条件一般,在兄弟姊妹相继婚嫁另过后,石某春数十年如一日地照顾、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并接纳患有精神疾病的叔父一并照料,甚至于因其赡养老人负担过重的原因而无人婚配。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石某春权益,有助于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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