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与王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王某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由于本案中存在遗留火种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故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对本次火灾的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侵权造成的损失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区楼道既是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通道,又往往是事故发生时逃生的唯一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意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不但污染环境、影响通行,更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在楼道内堆放大量易燃杂物和遗留火种的行为在主观上均具有过错,这两种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火灾的损害后果,与廖某烧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火种遗留人并不明确,加之王某长期堆放杂物责任更重,所以确定王某对廖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同时提醒物业公司,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排除火灾隐患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对于无法立即纠正、排除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可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切实提高了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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