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白某与某母婴护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母婴护理机构未尽妥善照护义务,致新生儿健康受损,需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白某与某母婴护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为其及新生儿刘某某提供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天数28天,总费用29741元。白某与刘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入住被告某母婴护理公司处。2021年2月4日,刘某某胸部红肿伴随发烧,经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右胸部皮肤软组织感染、颅内感染黄疸”,并住院治疗。白某认为刘某某病症系因该母婴护理公司护理师洗澡、抚触等行为直接接触刘某某皮肤以及护理师患有咽炎反复咳嗽导致,遂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白某与某母婴护理公司的服务合同既包括对产妇进行产后护理,也包括对新生儿的护理,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看护者的看护能力和看护质量。针对此类具有特殊依赖性的服务对象,除了合同约定义务外,提供服务一方还应尽到更加妥善的注意义务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对刘某某的诊断结论可以表明刘某某在某母婴护理公司接受服务期间,大概率存在被环境感染的因素,可以认定该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且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因果关系盖然性、侵权人注意程度及公平原则,酌定某母婴护理公司对刘某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用(奶粉费用)、交通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母婴服务机构侵权纠纷,维护新生儿健康权的典型案例。伴随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的出台,近年来,月子中心、月子会所等母婴健康服务行业迎来迅猛发展,但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尚不健全,母婴照护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因照护不当导致新生儿或产妇健康权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母婴护理服务行业专业性较强,服务主体应在严格履行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尽到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该案的裁判对于督促母婴护理服务机构审慎提供服务,严格履行“善良管理人”责任,保障新生儿健康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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