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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刘某、赵某、辛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日期:2024-04-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甲公司与刘某、赵某、辛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公司清算时,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清算组成员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游戏代理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担任乙公司某款游戏的独家代理运营商,并向乙公司预付分成款100万元。2020年7月,案涉游戏下架。同年1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注销公司,由全体股东成立清算组。2021年,乙公司进行注销备案公告后完成注销。后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已注销登记,遂以乙公司未将注销事宜通知甲公司为由,将清算组成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清算组成员返还预付分成款96万元并支付逾期返款的违约金等。

【生效裁判】

游戏代理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案中,案涉游戏已经下架,游戏代理协议已经终止,乙公司应当依约向甲公司返还未抵扣完毕的预付分成款,并承担逾期返款的违约责任。乙公司清算及注销前,甲公司系其已知债权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乙公司就其解散清算事宜已经通知了甲公司。清算组成员在未全面履行通知义务情况下,径行解散乙公司并完成注销登记,应对甲公司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清算组成员返还甲公司预付分成款8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

【法律提示】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在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由清算组进行集中清偿。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均规定了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才可解散公司的四种情形,但在清算组组成人员、履职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新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变化:一是在组成人员上,新公司法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在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由董事组成清算组。二是在履职方式上,除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外,新公司法也允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三是在责任承担方面,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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