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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案

日期:2023-12-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黄某甲于2006年自由恋爱,200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乙。2010年黄某甲离家出走,张某独自一人抚养小孩。2021年底,张某多方打探得知黄某甲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故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张某与黄某甲离婚;2、婚生子黄某乙由张某抚养。经法院调解,张某与黄某甲达成调解协议。

但张某领到法律文书后却产生了困扰,因为文书中载明了黄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现在孩子面临读书问题,张某不想让别人知道小孩的爸爸曾经犯过罪。

【裁判结果】

《子女抚养关系证明书》是南岸法院为离婚案件、变更抚养等案件的当事人制作,仅用于证明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的文书,仅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时间等信息,不涉及案件具体事实,可以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本案中,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作出民事调解书的同时作出《子女抚养关系证明书》,只载明:该案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婚生子黄某乙从2022年3月25日起由张某直接抚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创立“子女抚养关系证明书”关护制度就是为了有效落实离婚案件、变更抚养案件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以往,由于离婚案件、变更抚养等案件的裁判文书涉及个人隐私,但当事人因户口迁移、子女入学、银行信贷等需要提供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只有持判决书或调解书才能办理,在这期间,难免会暴露个人隐私,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隐私。该项制度的推出是南岸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司法为民宗旨的体现,也是南岸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家事案件审判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充分实践。

来源:长生桥法庭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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