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老年人婚姻自由 老年人利益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女)与被告乔某(男)于2017年9月6日登记结婚,登记时蔡某已近70岁高龄,乔某61岁,两人均为二婚。2018年4月16日蔡某突发脑梗住院,乔某照顾蔡某一段时间后离家出走直至8月6日。后乔某回家收拾衣物时与蔡某子女发生冲突并报警,后蔡某与乔某及双方家人矛盾激化,已无法共同生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乔某离婚,并由乔某返还蔡某婚前个人存款14000元。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蔡某与乔某离婚,驳回了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乔某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并提出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分割房屋租金、土地征收补偿款,赔偿其身体损伤治疗费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判决由蔡某给予乔某生活帮助费3万元。后蔡某家人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后语
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审判实务中除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外,老年人权益保护亦是改革应有之意。本案中,家事法官遵循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打破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依职权主动走访因脑梗而无法到庭的蔡某,耐心询问老人离婚意愿,安抚两位老人及家人的对抗情绪。在了解双方婚姻情感状况及两家人的矛盾根源后,作出判决,既考虑到老年人权益的保障,维护老年人晚年生活和谐美满,又尊重了老年人婚姻自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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