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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业公司诉某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

日期:2024-05-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矿业公司诉某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对于被告是否具有过错,应综合分析证据后作出认定,对于被告的各项辩解理由,均应作出分析和回应。

2023-11-2-478-001 / 民事 / 物权保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7)最高法民终72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达成压覆矿产补偿意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压覆审批手续,则其压覆矿产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矿业权人因矿产被压覆所受损失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2.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压覆矿产的,建设单位应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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