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离婚 非婚生子 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原告惠某某(女)与被告李某某(男)婚后生育男孩李某。双方夫妻关系一般。2016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惠某某提出李某非李某某亲生,经司法鉴定印证惠某某的说法后,李某某认为惠某某在婚内与他人生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遂请求惠某某返还李某的抚养费、结婚时给付惠某某的彩礼款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
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惠某某在婚后违反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惠某某诉请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因男孩李某不是李某某亲生子女,应由惠某某抚养,李某某因抚养李某所产生的费用惠某某应予返还。据此,依据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家庭实际开支情况及对李某某情感的伤害程度等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孩李某由惠某某抚养;惠某某支付李某某因抚育李某产生的医疗费、抚养费等合计22450元;返还李某某工资收入40000元;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内生育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离婚案件,本案裁判过程中主要涉及:1.婚内一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2.婚内过错方非理性消费,应当适当返还原则;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返还原则;4.非婚生子女出生庆典的支出酌情返还原则。此类案件的裁判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该案在判处过程中所确立的裁判原则和计算方法,对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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