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刘某人格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黄某与刘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同年9月3日生育一子黄某某。2002年9月18日,黄某与刘某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黄某某由黄某抚养,黄某承担子女的一切费用。双方“无债权债务”。离婚后,由于刘某多次在争吵过程中告知黄某,黄某某并非黄某亲生。黄某于2008年带黄某某前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载明:被鉴定人黄某与黄某某不是亲生父子关系。知晓该鉴定结论后,虽然黄某犹如晴天霹雳,但考虑到从小抚养黄某某长大的感情,且黄某某仍是在校学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黄某仍继续为黄某某提供生活、教育费用至其大学毕业。
黄某某大学毕业后,黄某与黄某某、刘某都失去联系,黄某又身患尿毒症、肾衰竭等重病,生活困难。于是黄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抚养黄某某期间为其支付的抚养费、医疗费、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9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格权除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之外,还应包含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案中,被告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隐瞒黄某某并非黄某亲生子女的事实,并在离婚后未尽抚养义务。被告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及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均转嫁至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黄某身上,其行为侵害了黄某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被告应当赔偿黄某在抚养黄某某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并赔偿黄某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其在抚养黄某某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69116元,并支付黄某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法官释法】
在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夫妻共同孕育双方爱情的结晶系人生莫大的幸福,黄某享有生育亲生子女的权利。本案中,黄某举示的婴儿出生报告单显示被告刘某系黄某某的亲生母亲,而鉴定结论显示黄某某与黄某并非亲生父子关系,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当黄某发现抚养了十七年的儿子并非亲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时,已是人到中年且身患重病。得知真相后,黄某仍继续为孩子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彰显了本真的善良和初心。刘某作为黄某某的亲生母亲,无论从伦理道德还是法律责任上来讲,都应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从孩子呱呱落地至长大成人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均应由其自身承担,黄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抚养了孩子,在离婚时更约定孩子由黄某单独抚养,刘某不承担费用,刘某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及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均转嫁至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黄某身上,其行为侵害了黄某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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