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陈某于2016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张某乙出生后确诊为先天性胆道闭锁,于2019年8月28日进行了原位肝移植手术。张某乙手术后,张某甲与陈某常因家庭琐事及婚生女的问题发生争吵。双方自2019年开始分居,并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无法达成一致,故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婚生女张某乙出生后确诊为先天性胆道闭锁,并进行了原位肝移植手术,考虑到女方在直接抚养时会比普通健康小孩更耗费时间、精力、金钱等,故从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考虑,判决由女方分得55%的共同财产,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它强调男女双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大原则下,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无过错方利益。由于父母离婚以后给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可能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抚养子女方面因此会付出比另一方更多的时间、精力,故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适当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亦体现了公平原则。该案婚生女张某乙出生后确诊为先天性胆道闭锁,后进行了原位肝移植手术,故对张某乙的抚养较抚养一般未成年人必然更耗费时间、精力、金钱,因此从照顾子女、女方原则考虑,判决由女方分得共同财产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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