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涉军人)
关键词
军婚 忠实义务 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男)系现役军人。经他人介绍,高某与郭某(女)相识并按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高某给付彩礼86000元、购买金戒指、金项链、金耳钉、结婚衣物等共计花费18000元。2017年1月24日,二人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1月6日,郭某生育一男孩,经司法医学鉴定作出结论,排除高某是郭某所生男孩的生物学父亲。后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退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高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郭某返还高某彩礼70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承载着社会赋予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彼此忠实,是确保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前提。法律对军人结婚、离婚有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违反忠实义务,破坏军婚,侵犯军人人格尊严权益,必将承担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责任。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从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维护无过错方正当利益出发,综合法、理、情、礼等诸多因素,析法说理,作出判决,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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