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于1983年2月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王某某性情暴躁,且酗酒成性,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殴打王某,致使王某对王某某产生恐惧感。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王某某殴打或威胁王某。该裁定下达后,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主动邀请村社干部及亲朋好友与法庭一起做劝和工作,并向法庭书写了保证书,最终取得了王某的谅解,双方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
法官后语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产生,让清官也难断的“家务事”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促使受害女性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本案中,正是王某某鉴于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震摄力,才使自己对其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且再未实施暴力行为,及时挽救了双方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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