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同居析产

双方经济往来众多,仅针对其中一笔提起民间借贷之诉,难获支持

日期:2024-05-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双方经济往来众多,仅针对其中一笔提起民间借贷之诉,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

卢女士、赵先生于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1月6日,卢女士向赵先生转账7.5万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卢女士以该笔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返还款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赵先生辩称该笔款项系用来偿还赵先生提前垫付的租房及购买家具的费用。

裁判结果

因一审中赵先生未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故一审判决支持了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并提交了其与卢女士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款项往来,在卢女士向其转账7.5万元之后,赵先生还陆续向卢女士转账多笔,数额达17万余元。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相互之间存在数十笔汇款,涉案7.5万汇款发生前后双方亦存在多笔汇款,现卢女士单就涉案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赵先生否定该7.5万元汇款的性质为借款,转账记录中亦未显示该笔汇款为借款。故法院难以认定双方就单笔7.5万元汇款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如就往来款项存在争议,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卢女士的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