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发生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应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案件:郑某某、裴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案涉房屋系在裴某某与郑某某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原审将该房屋作为二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郑某某名下存款亦形成于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原审鉴于郑某某未能举证证明郑某某经营孤儿院的收入或存在其他收入,并考虑到二人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认定同居期间财产已经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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