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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同居析产

恋爱期间双方分手,给予对方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日期:2023-05-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恋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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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双方分手,给予对方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通常来讲,恋爱期间的双方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关系那样明确和紧密,但也没有普通朋友关系那般简单与疏离。

下面,看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形。

情形一:恋爱双方对给付的财物有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比如,男方在恋爱期间给付女方8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这笔钱为借款,并且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分手时,男方可以主张女方返还8万元。再比如,女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男方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为女方委托男方代为保管。分手时,女方也可要求男方返还5万元。

情形二:给付的财物为彩礼。彩礼一般是订婚时男方家庭送给女方家庭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曾经为结婚而给付过彩礼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情形三:给付的财物为赠与。在情人节、生日等特定节日,给对方发送“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或者赠送明确是生日礼物的物品,一般可以认为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财物,即便双方分手也不应支持返还。

上述三种情形均较为典型。但实践中,恋爱双方给付财物的情形不止于此,能否返还还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结合给付财物目的、双方关系程度、财物价值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恋爱期间生育的孩子能和婚内生育的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吗?如果双方分手,孩子的抚养问题该如何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也不会因其子女为非婚生而减少或降低其抚养责任。‍

如果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可以就孩子由哪方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进行协商。如双方分手时未作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通常情况下,一方可以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孩子应由哪方直接抚养以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作出认定。

审理过程中,如果一方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法院还会就亲子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

关于上述情形的评判,通常可参照关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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