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在同居关系解除后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有效。
案件:江某与罗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409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该协议系原、被告同居期间协商一致签订,约定了小孩的抚养权和共同财产的处理等问题;被告罗某及第三人张某认为该协议为赠与合同或者遗嘱;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系原、被告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当事人有权协议处理,该协议的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分割开来,两者有紧密联系,故该协议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或者遗嘱。又因案涉房产的款项来源于原、被告共同出资,故原、被告协议处理该案涉房屋并未影响到第三人张某的权益,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罗某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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