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们日常的理解,恋爱是一个甜蜜且心甘情愿付出的过程,也是两个人走向婚姻的一个美好阶段。然而,从法律角度分析,恋爱又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其中包含简单的恋爱、具有同居关系的恋爱以及有婚约的恋爱。基于恋爱的多重含义,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也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不同关系而被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简单的恋爱关系角度出发,在恋爱期间,双方当事人享受着爱情的甜蜜,并为了维护爱情而双方付出,那么在双方能力范围内互赠礼物可以认定是维护爱情的一种手段,这当然可以认定为一种赠与行为。但也会存在一些价格昂贵的礼物,例如:车、房,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实属于单方面自愿赠与,仍视为赠与。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考虑到双方的经济能力,在自愿赠与的认定下,结合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对于恋爱期间的金钱纠纷,司法机关会依照有关“赠与行为”与“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及相关证明来对财产纠纷的性质进行认定;从具有同居关系的恋爱角度出发,同居与恋爱的不同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在同居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相关金钱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属于两人共同消费,对于此类金钱,不再存在返还与否的认定。对于礼物赠送以及金钱转账的性质认定则参照恋爱期间的认定方式;从具有婚约的恋爱关系角度出发,一旦有了婚约,双方当事人都有了期待走进婚姻的愿景并为之付出。如果只是简单的互赠礼物,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要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如果是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摄像机,彩电)等,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
二、《民法典》中有关恋爱期间财产纠纷性质认定的规定
1.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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