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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同居析产

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同居事实要件,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

日期:2023-12-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同居事实要件,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

案件:向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号:(2020)粤03民终673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向某某要求解除与李某某的同居关系并分割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讼目的如欲实现,应当举证证实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共同创造收入并购置财产。向某某主张其与李某某自2001年开始同居至今,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判决,李某某与其配偶、婚生子女及母亲共同生活在香港的自置物业中,其在内地的物业已经售出,向某某应当提供证据对上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予以反驳,但其并未有效举证。即使其主张的李某某与其同居的方式是李某某周末偶尔过来住一下,也不符合“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同居事实要件。特别是双方在近十年间存在多宗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在此情况下,双方仍然能够保持如向某某所主张的同居方式显然不符合常理。另外,向某某并无证据证实双方为同居生活共同创造了财富或购置了财产,其主张分割李某某拥有的巨额财产2亿元并未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使其陈述属实,在其不能证实李某某拥有的上述财产是基于双方的同居关系产生或者用于双方的同居生活的情况下,李某某的个人收入状况亦与向某某无关,向某某亦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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