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首先,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有别于夫妻财产权益保护。婚姻更多的是分享,是义务与责任,因此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大多为强制性规范,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私生活的干预,通过对夫妻财产关系强制性的规定,旨在满足家庭功能的实现,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而非婚同居这种生活状态的选择,更多的是彰显、尊重个性化需求的结果,因此在对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中,应以尊重意思自治,充分体现满足个性化需求,弱化公权力对私生活的干预为指导思想。婚姻与非婚同居作为两种并行的家庭生活方式,在其财产关系上应以满足各自对生活方式的需求为目标。
其次,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应有别于一般的财产权益保护法则。一般的财产关系更多强调等价有偿,不存在感情因素,而非婚同居双方是基于一定的感情成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生活上相互帮助扶助,精神上相互抚慰,而家务劳动、家庭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连带性。非婚同居期间,一般总会有一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如果适用一般财产法会导致不公平,不利于对弱者的保护,特别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更不利于维护和巩固同居关系。
最后,非婚同居财产权益的保护不应适用合伙关系理论。合伙和非婚同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建立在相互信任、信赖的基础上,非婚同居和合伙财产均来自同居者和合伙人的出资和共同体的积累。但合伙与非婚同居建立的目的与财产的用途迥异,合伙的建立是以事业的发展为核心,为发展某项事业所形成、取得、积累的财产是用来事业的经营或用来营利。而非婚同居是一种生活方式,双方居于一定的感情形成一种生活伴侣关系,其间形成的同居财产以满足生活需要为核心,用来满足实现家庭职能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同居者的人格是独立的,有独立的财产权,同居期间的财产在满足共同生活需要的前提下还涉及同居者个人财产权。
2、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一,意思自治和国家适当干预的原则。非婚同居以意思自治为核心,选择非婚同居最主要原因在于追求更加独立自由的生活方式,在同居生活中保留经济和财产的独立及自由的选择决定权。因此,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调整上应比婚姻有更大的自由度,意思自治应为调整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使非婚同居双方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选择适合双方的财产关系模式。同时在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立法中要处理好个人自治权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关系,在最大限度承认、保护非婚同居者意思自治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交易安全,减少和避免第三人与之交易而产生的财产纠纷。
第二,公平、正义及保护弱者的原则。对非婚同居财产调整中为了避免强调形式上的平等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对女性在抚育子女等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价值方面给予肯定,特别在同居关系解除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予以照顾。同样,男性尽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所创造的价值同样要予以认可,从而体现法律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和对公平价值的追求。
第三,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最重要的功能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非婚同居者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意思自治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双方所订立的财产协议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参见:于晶:《青年非婚同居的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载《中国青年研究》2019年第12期,第39-40页。)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