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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一些养宠人出于各种原因放弃对宠物的饲养,把它们丢弃在小区、街边、公园等公共场所,这不仅给公共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还时常发生流浪狗咬伤人事件。今天的文章梳理流浪宠物咬人责任承担问题。
裁判规则
1.动物在遗弃或者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蔡某诉王某某、竹山县文峰乡人民政府动物致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动物在遗弃或者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未证明其损害后果是受害人本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
2.流浪狗连续咬伤行人,由其原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流浪狗连续咬伤行人案
案例要旨: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尽管原所有人已经放弃了该动物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被抛弃的动物的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
3.合法占有流浪动物的人因其对动物的直接控制而负有管理义务,属于“动物管理人”的范畴,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某某与汪某3、李某某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不局限于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出于无因管理占有流浪动物为合法占有,合法占有流浪动物的人因其对动物的直接控制而负有管理义务,属于“动物管理人”的范畴,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
司法观点
一、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的损害责任的承担
对流浪动物的问题作出规定,明确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管理责任,有助于从源头遏制遗弃饲养的动物,看管好自己饲养的动物以防丢失的情况发生。鉴于流浪动物问题的严重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动物的遗弃,是指动物饲养人抛弃了动物。逃逸的动物,是指饲养人暂时地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
对动物在失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控制下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是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导致。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遗弃动物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学习读本,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等)
二、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本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是关于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可以概括如下:首先,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饲养的动物,或者动物逃逸的,如果在该动物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应当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在遗弃或逃逸之前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自然也是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强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即他们应当加强对饲养的动物的管理,不能任意遗弃动物或者任由动物逃逸而不履行管理职责。现代城市中之所以存在大量的流浪猫、流浪狗,很多就是因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任意遗弃动物所致,故此本条规定很有必要。当然,从证明责任上说,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致害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才能令其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曾经发生的流浪猫导致他人损害的案件中,法院以无法查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而令投喂流浪猫之人承担责任,理由在于:“乔某长期投喂流浪猫,尤其是在其家门口的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为,在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而流浪动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乔某的投喂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猫的规范的救助行为,其自己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故其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肖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乔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中国民法典评注——侵权责任编》,王利明主编)
三、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的动物通常指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使之脱离自己监管的动物;逃逸的动物通常指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被动使之脱离自己监管的动物。法条并未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观意愿出发区分责任,因此,责任人不能以动物逃跑,自己并非自愿为由提出抗辩。动物饲养人将动物置于人类环境,有妥善管理动物,将动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义务,如将饲养动物委托他人管理,则管理人同样负有妥善管理动物,将动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义务。遗弃动物,或管理不当导致动物逃逸,都违反了妥善管理饲养动物的义务,使动物处于无人管控的危险状态。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应负有管理义务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来源:《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盛舒弘、刘树桥主编)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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