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田通 梁田通律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
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诉讼中的难点和争议最大的地方,2023年1月1日,随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也正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实施。法院依职权要求双方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提升了诉讼效率,同时也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一次性解决、实质性解决具有重大意义。
01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概念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就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而夫妻都应按照法院要求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提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
02
申报时间
离婚诉讼当事人一般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经人民法院同意的,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
03
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包括了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涉及的申报内容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同时须申报下列情况:
(1)债权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3)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4)他人代持的房产、保险、股票、公司股权、基金等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04
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01
被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
当事人未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的,经法院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认定该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当事人可以少分或不分其隐藏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02
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当事人不配合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03
再次提起财产分割时,不分或少分
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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