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赠与婚外同居者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案件:申某某、刘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鲁13民终430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巩某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申某某存在非法同居,对此申某某在一审中已予以认可,刘某提起本案诉讼的基本事实依据也是巩某某与申某某存在非法同居的事实,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确认。巩某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赠与申某某钱款,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上诉人主张巩某某赠与的钱款均系巩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即使巩某某与刘某婚前的执行案款已执行完毕,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与巩某某赠与的钱款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即不能证实其所获钱款系巩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巩某某与申某某对造成上述赠与行为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申某某与巩某某保持非法同居期间存在二人共同消费并由申某某支出的情形,对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申某某一人全部承担,同时考虑到该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的问题,本院酌情确定由申某某返还涉案款项的80%即369644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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