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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概述、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概念?
一、医疗损害概述
医疗损害泛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分为广义的医疗损害和狭义的医疗损害。
广义的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所导致的患者机体组织破坏或者生理功能障碍的后果,这种损害的后果可以是正常医疗行为的必然结果,也可以是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各种不利后果;
狭义的医疗损害是指后者,即因医疗过错行为所导致患者出现的各种不利后果。由于正常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对患者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损害”。
因此,法医学上的医疗损害特指狭义的医疗损害。
二、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在对患者进行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服务关系。“医”包括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患”是指病人及其家属等。
广义的医患关系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因实施医疗行为而与患者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医疗行为以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诊疗、食宿费用是否合理等。
三、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与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不良后果所发生的争执。
四、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在我国,医疗事故由中华医学会、省、市级医学会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在侵权责任实施之前,“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唯一的专业技术鉴定。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前仍然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一条途径。
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民法典》实施后,将医疗事故处理仅作为行政处理依据进行了明确。
五、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也称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规范或诊疗常规的行为与事实。
六、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的事实。
这种不利的后果表现形式多样,例如导致患者的死亡或者残疾,或者导致患者的临床治疗时间延长,使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多等。
结语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虽然具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相比较而言,医疗损害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且二者认定的程序有所区别。
医疗事故为医学会鉴定程序,而医疗损害一般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结论出具后,解决途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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