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中“既往症”认定拒赔没道理
【基本案情】2019年,周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约定:一般医疗费用补偿200万元,免赔额1万元。2019年5月28日,在保险期内,周某某因腿部疼痛到医院住院,被诊断为皮肤病、右小腿软组织感染。周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周某某腿部疾病是由于皮肤病引发,十年前其曾患过银屑病,此次的疾病是由银屑病病发导致,故不符合约定的理赔条件。
【说法】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某此次患病是“既往症”所致,本案中对“既往症”的释义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根据合同条款中对“既往症”表述的字义内容和内涵,并不包括曾经患病经治愈后又发病的情形,结合周某某的诊断情况,不存在合同规定的“既往症”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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