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患者医学专业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原因,患者举证能力受到制约。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既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又要避免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法院应通过 释明等方式倡导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强化患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法律规 定的特殊情形下,对患者进行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4、5、7条对三类重要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后文将作进一步重点说明。侵犯隐私权责任纠纷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因不涉及医疗损害鉴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并无特殊性,不再进行具体说明。
1、诊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患者需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及受到损害的证据,还需提供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鉴于过错与因果关系一般难以通过普通的生活经验判断,因此法律规定如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则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医疗机构则应对免责或减责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2、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此类责任纠纷案件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患者实行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缓和。一般情形下,上述责任认定的四项构成要件需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中的过错认定即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但因涉及专业判断问题,且对患者而言属于消极事实,同样应允许患者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进行举证。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除在紧急救治情况下医方可以不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以外,其他情况均应由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承担尽到具体的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举证责任。
3、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需举证证明其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且受到损害,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以及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应就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输入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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