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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咨询的当事人首先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请问,这个医疗的案子该怎么办?今天笔者总结分析以下几种医疗纠纷的解决路径。从辩证法上看,每一件案子都最终会有解决路径,是无奈之选还是主动选择要靠对案件的把握程度,也要靠一点点的运气。比如不少的医疗纠纷通过精准把握院方过错甚至可以双方达成协议来解决,也就是通过谈判用非诉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以下几种通路各有利弊,取舍问题见仁见智,具体情况具体把握。
一、双方协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双方协商解决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一条通路,一般医院在医务处下都会设立医患矛盾处理办公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其家属找到医务处,院方确认自己诊疗确有过错的情况下,一般愿意首先采取双方协商的方法予以解决。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医疗诊疗经过,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过错及协商确定赔偿数额等,并载明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等等。也有的医院愿意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以调解书形式确认下双方权利义务。
事实情况是存在不少医患双方私了后再起诉的情况,要证明属于协议无效或可解除情况的要求比较高,患方应当慎重选择私了的方式。
二、双方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
人民调解的方式分为广义和狭义,一般来说是选择各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也可委托医学会鉴定和司法机构鉴定用以明确双方责任,在笔者所在地区,不少的当事人对医调委还是相当认可的,医调委调解期限较短,也可委托相关鉴定,具有相当的优势。
另外一种人民调解是指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诉前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可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笔者目前也正在实践诉前调解委托鉴定工作,后续等委托样本足够,也可以进一步分析此种利弊。
三、行政调解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可将纠纷投诉至当地卫健委,行政调解就是以卫健委受理和处理的过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四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种方式也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程序具有严格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在医疗纠纷解决通路中始终占据核心地位,但是诉讼周期普遍偏长,由于鉴定期限不包括在审限内,一般涉及司法鉴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周期接近9个月左右,如果涉及重新鉴定情形的则时间可能更久。在当事人对公平和事实真相需求程度高的情况下选择起诉无疑是个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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