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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某患者在甲医院死亡已数月,家属要求再复印病历,甲医院同意拆封住院期间封存的病历件但要求归档后再复印。
乙医院举证的病历少于患方,且当庭陈述病历原件遗失,不过第二次开庭又带来了完整病历原件。
丙医院提交的病历极其杂乱无章,存在重复、乱序等问题,在听证的时候连与会医师都找不着对应的资料。
甲医院以病历归档为由要求拆封后延迟复印,乙医院病历归档后存在保存管理缺陷,丙医院举证的病历显然未经归档整理,都涉及病历归档,那么住院病历归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意义是什么?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机构有向法院及时举证完整住院病历的义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条,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律师分析
住院病历大致经过形成(运行病历),归档(整理完善),保管(医方病案)三个阶段。
前述法律并未赋予医方因归档病历而可以拒绝复印或举证病历的权利。因此在住院病历的任何阶段,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方都有为患方提供复印病历服务或者按法院通知举证病历的义务。所以,甲医院要求归档后再复印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乙医院差点构成隐匿、拒不提供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丙医院给人的印象很差让人不禁质疑其医疗水平。
总的来说,住院病历归档,其实是医疗机构的档案管理措施之一,有助于医疗质量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医保政策制定、卫生行政管理等,但不具有多少医疗纠纷上的民事法律效力,法院或者鉴定机构既不会因为医疗机构需要归档而免除、减轻、延迟其复印或者举证义务,当然也不会因医疗机构举证的系未归档病历而加重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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