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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纠纷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3-08-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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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承担的主体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尽管实际从事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损害的是医务人员,但其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故应由医疗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时,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发出邀请的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多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下,法院应根据不同侵权行为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多个医疗机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多个医疗机构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按份责任,但侵权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缺陷医疗产品、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医疗机构或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数额。

3、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

(1)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依据已采信鉴定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结合医疗机构过错担责比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进行认定。

(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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