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固定术前术后照片、病历等证据,勿盲目进行修复
基本案情
辛某在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面部整容手术,后对手术效果不满意,并多次前往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修复。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某医疗美容医院为被告,要求其对手术产生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审理中,因辛某多次进行整容手术,本人样貌已与身份证照片相差悬殊,且辛某在进行修复前并未保留前次手术后的照片及前次手术后所主张损害结果的客观病历,鉴定中难以确定该医院手术行为对辛某造成何种损害。
风险提示
实践中经常有就诊者至不同医疗机构多次进行医疗美容情形的发生,如不对术前术后容貌及相应的损害结果进行证据固定,鉴定时往往难以辨别是哪一次诊疗行为造成了何种损害后果。就诊者如对医美行为不满意需进行修复,须在修复前留存不含美颜效果的术前术后照片及客观的病史材料,对证据先予以固定,再行修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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