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不当得利返还案
基本案情
2013 年3月1日,原告李某(女)和第三人张某登记结婚。2018年5月第三人张某和被告赵某(女)相识,并建立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19年4月3日,被告赵某和张某签订《分手协议书》,约定,由张某一次性支付赵某 5.2万元分手费,作为对赵某在此期间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所受身体上痛苦和身体康复的必要营养费用及其他与此有关费用的补偿。协议签署之日,张某一次性付清上述费用。原告李某知悉后,以该 5.2 万元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应当返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给予赵某的分手费,不仅数额较大,而且系基于不正当关系而产生,且张某所给付钱款系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赵某应当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准确把握“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审查是否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而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赵某和张某订立的分手协议虽具有补偿性质,但此协议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赵某因该分手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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