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对方是否可以要求他人全额返还
作者:郭杰 刘成琼,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未经对方同意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无效,对方可以要求他人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23日,杨某与杨成某登记结婚。2017年11月29日,杨某与杨成某登记离婚。2017年3月,杨成某与胡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2月杨成某与胡某分手。杨成某在2017年3月1月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向胡某个人账户转款共计154250元。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杨成某将154250元款项赠与给胡某的行为无效;2.判决胡某向杨某返还人民币154250元。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经对方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对方能否要求他人全额返还。
第一种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未经对方同意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无效,对方可以要求他人全额返还。
第二种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对方同意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部分无效,对方可要求他人返还一半的份额。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杨某与杨成某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杨成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未经杨某同意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金钱赠与胡某的行为应属无效,胡某应当全额返还杨某154250元。
来源: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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