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期间的“恋爱转账”,妻子能追回吗?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韩丹 朱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结婚20多年,两年前丈夫因病离世的李女士却遭受了更沉重的打击。
李女士和王某系夫妻,在1999年登记结婚。2019年王某因病去世。多年后,李女士却发现了王某与陈某的婚外情。
2016年10月,王某认识了陈某,两人保持着“恋爱关系”。自2016年至2019年,王某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向陈某转账近66万余元。李女士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的赠与合同无效、陈某返还全部欠款。
被告陈某辩称,其与王某系恋爱关系,彼时,王某称妻子已离家出走多年杳无音讯,已系单身,才答应了王某的追求,两人不存在婚外情关系。至于转账款项,系其与王某在一起恋爱共同生活几年期间的日常开销,不存在赠与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财产系原告李女士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王某的转账付款行为存在异议,有权提起诉讼;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与原告李女士共同所有的部分夫妻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王某的行为也有悖社会道德,更违反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因此王某的赠与行为系无效行为,被告陈某应当将受赠财产返还给原告李女士。庭审中经双方核实对账,被告陈某确认接受王某转账金额为36万元,结合王某与被告陈某之间互有转账和存在生活支出的情况,最终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李女士36万元的80%为29万元。后被告陈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互相忠诚是对婚姻最起码的尊重,本案中王某对陈某的赠与行为,虽然在双方间达成赠与合意,但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逾越了道德的边界,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故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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