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未离婚,配偶是否应当支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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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与被告曾某于201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前原告宋某育有一子潘某,一女宋某,现均已独立生活。被告曾某育有一子曾某1、一女曾某2,现均已独立生活。宋某曾某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3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曾某开始在外租房居住,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16年原告宋某被云阳县中医院诊断为脑梗,2019年10月被诊断为消渴症、胃热炽盛证、2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颈动脉硬化、脑梗死后遗症等病。后原告宋某病情加重,基本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平时由原告妹妹照顾起居。2020年7月原告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曾某承担扶养义务,按月支付相关费用。后经云阳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曾某从2020年9月起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原告宋某扶养费600元。
承办法官提醒,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如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医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以离婚为前提,但此类案件需要考虑夫妻一方确需扶养,而对方确有抚养能力。
来源:云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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