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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事实婚姻是俩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那么,人民法院如何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事实婚姻呢?且往下看。
案情回放
近日,云阳法院四法庭法官前往帆水社区巡回审理一离婚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双方生育的子女均已独立生活。现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共同承担债务。为达到其证明目的,原告除举示身份信息外,还递交了档案馆查询证明、村委证明,拟证实原、被告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事实。
庭审现场
原告认为,双方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缔结的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事实婚姻,法院应当支持其离婚的请求。
被告出示结婚证,并呈交法庭审查,但拒绝提供复制件。
原告考虑之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云阳法院准予。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若是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理解与适用上述规定需注意:
一、如何认定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达到法定婚龄、非血亲等),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时间界限上,而忽略了男女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法院如何裁判事实婚姻。法律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离婚案件时,若查明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却非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毕竟在一方坚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再强求二人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是不现实的。
来源:云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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