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方因出轨导致离婚,第三者代其向原配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费后又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主张返还的,不应支持。
01
基本案情
陈某与何某(男)原系夫妻,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5年育有一女。2018年6月,何某与其任职公司经营者朱某建立感情,拟各自重组家庭。朱某与前夫离婚后要求何某尽快与陈某离婚,何某因考虑陈某患病及婚生女年幼,迟迟无法下定决心。为消除何某顾虑,朱某与陈某联系并向其先后支付共计300万元,同时告知何某无须担心其妻女今后生活问题并督促其尽快办理离婚手续。陈某与何某于2018年10月15日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约定前述300万元中,100万系对陈某离婚损害赔偿,剩余200万元为孩子抚养费。
2020年,朱某与何某因感情不和分手,何某向朱某出具《欠条》,表示清算两人借款关系并愿偿还朱某100万。朱某不认可前述《欠条》,遂向法院起诉以其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为由,要求陈某和何某共同返还300万元本息。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判决:一、被告陈某与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300万元;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何某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判决: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典型意义
按照《民法典》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精神,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人不得以其自身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给付财物行为无效,以免悖于“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获利”法理。
本案中,朱某属于介入陈某与何某关系的第三者,何某与陈某婚姻因何某出轨感情破裂进而离婚。二审法院认为,朱某实际系代替何某与陈某商谈并支付离婚补偿、子女探视权及抚养费等相应价款共计300万元,以消除何某顾虑、督促何某下定决心与陈某离婚,最终实现朱某与何某结婚生活的意图。陈某作为受害方,在得知何某出轨、身患重疾且第三者朱某直接上门逼迫的境况下,要求何某提供足够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费的行为并非“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朱某对原配陈某支付款项的行为,并非陈某“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应返还。否则,无异于鼓励第三者肆意介入、破坏婚姻家庭后又以自身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取回财物,有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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