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着配偶豪掷“第三者”钱财有效吗?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已婚人士为取悦“第三者”,不惜豪掷千金,由此引发原配与“第三者”的财产争夺战。夫妻一方赠给“第三者”的财物,夫妻另一方能否要得回?《民法典》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则不受法律保护。近日,赣榆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下面一起来看一看。
2012年5月25日,朱某(女)与乔某(男)登记结婚。2018年5月1日,乔某通过微信中的附近人功能认识了尹某某,双方随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12月,朱某发现乔某出轨,且乔某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尹某某转款共计30万余元,还帮助尹某某装修房屋等花费20余万元。尹某某也曾向乔某支付钱财,扣除该部分钱财,尹某某共获得乔某43万余元。2020年7月,朱某将乔某及尹某某诉至赣榆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尹某某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经赣榆法院审理,判决确认乔某与尹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尹某某向原告朱某返还4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婚姻关系编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则应当获得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一方不得任意处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赠与人明知其与原告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还与被告尹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以各种名义长期多次向被告尹某某赠与钱物。被告乔某的行为不仅侵害原告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故受赠人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关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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