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沙某生、沙某乐与沙某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成立“百姓评议团”,听取公众意见,辨析情理法。
【基本案情】
沙某元与刘某芬共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沙某生、潘某、沙某亮、沙某乐。2019年,沙某元将其名下的(已约定夫妻财产个人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以100万元(市场价约250万)总房价转移登记至沙某生、沙某乐名下,双方之间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但沙某元并未实际收取该笔购房款,后沙某元亡故。潘某以该房产属于沙某元的遗产为由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故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并提起本案诉讼。
【处理结果】
经庭审查明,该房产经夫妻财产约定属于沙某元单独所有的财产,其自行决定出卖给沙某生、沙某乐,于法无悖,且该房产在沙某元过世时业已完成转移登记手续,不再是沙某元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属于遗产,潘某主张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作为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并要求恢复登记,依据不足。虽合同约定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但潘某并无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合同价格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潘某并非合同相对人,其无权对合同约定价格高低提出异议,该不动产在办理交易核税时亦有市场评估价格作为参考,也不存在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至于房款是否实际支付,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综上,本院判决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适老型举措】
本案当事人均系同胞兄弟姐妹,花甲之年仍为家长里短争吵不休,除该房屋引发的合同无效纠纷外,各方就父亲沙某元遗留的其他财产仍有争议,各方积怨已久,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本院根据《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在本案中组建“百姓评议团”,根据案情需要,在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5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百姓评议团”,并建立百姓评议团微信群,以发送调查问卷方式,设置与案情有关的选择题与开放式问答,并就问卷调查反馈意见结果的统计数据,作为裁判参考。
【典型意义】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考验的是人情和道义,更需要情理法的综合运用。适老型诉讼引入“百姓评议团”制度,创新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方式,对案件中的社会情理、伦理道德进行评判,让适老裁判更接地气,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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