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连、肖某凤与姚某军、王某虎、人民财险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军弃车逃逸。姚某军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委托他人报警,但并不表明其已经依法采取了相关措施,可以离开现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姚某军应当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以进一步查明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实并确定双方责任,姚某军在未得到公安机关准许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说明情况的情形下擅自离开涉案车辆并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弃车逃逸。姚某军虽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但并未举证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9)苏民再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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