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当自其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即使该案不存在调解或判决结果,也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互斥且存在先后顺序的。一方面,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可同时适用;另一方面,保证期间适用在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适用在后。具体来说,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可据此免除保证责任,无需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那么保证人便不能以保证期间届满主张免除保证责任,此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本案中,浪某公司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金某公司、李某忠主张保证责任,则应开始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浪某公司2011年9月26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灵宝市人民法院将该案列入诉前调解程序,最终并未出具裁判文书。举重以明轻,即使从提起诉讼的2011年9月26日起计算两年的保证责任诉讼时效(2011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2013年1月18日浪某公司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也并未超过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存在调解或判决结果,从而无从开始计算本案2009年7月21日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索引:浪某公司与高某灵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30号
裁判日期: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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