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3)最高法司惩复5号
复议申请人:黄小龙,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
复议申请人黄小龙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2)浙司惩16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黄小龙申请撤销(2022)浙司惩16号罚款决定。主要理由:1.王毅将价值120万元的家具抵给黄小龙是为偿还另外借款,而非抵偿案涉借款余款。2.王毅抵给黄小龙的家具与黄小龙和叶江惠间的诉讼无关联,在一、二审中无需提出;案涉销货清单上没有家具抵偿借款余款、王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说明。3.宋良庆在笔录中虚构事实,王毅就销货清单金额的陈述前后不一。综上,王毅虚构事实、制作虚假发票作伪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小龙与张建新、叶江惠、嵊州市东港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小龙作为债权人明知保证人王毅以家具抵偿部分借款的事实,并在诉讼过程中隐瞒该事实,导致一、二审作出错误判决。浙江高院(2022)浙民再136号生效判决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黄小龙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浙江高院根据情节,决定对黄小龙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黄小龙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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