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在无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侯某某等协助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废液压油进行非法处置并销售获利。李某某等人将过滤后产生的含油性废白土填埋在厂房院内土壤上,非法处置的废液压油重量共计14.26吨;未处置的废液压油共计14.84吨、废白色液压油共计3.74吨。另查,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李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向李某某联系介绍收购废液压油48桶共计4.869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涉案废液压油、废白色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厂院内土壤及水质检出石油烃等危险废物,土壤锌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等妥善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共同承担对涉案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费用94937.4元。李某某等当庭表示同意配合扣押机关对扣押物品进行依法处置,消除危险,并同意承担无害化处置的费用。被告人任某自愿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上述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被告人任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已处置废液压油、未处置的废液压油、废油处置设备、空桶等,均依法没收,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等在判决生效后对涉案危险废物消除危险,涉案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费用由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共同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等危害,一旦处置不当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更有甚者会危害人体健康乃至生命,因此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等活动,我国有严格的监管制度。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利,在无营业执照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废液压油进行非法处置并销售获利,对处置地附近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本案综合运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在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承担涉案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费用,既有力震慑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黑色产业链,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绝不姑息、对违法行为人全面追责的鲜明态度,同时也倒逼企业和个人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处置危险废物,对于提升全社会防治危险废物污染、全面树立环境保护法治意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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