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物流中心诉某油脂公司及其天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国际物流中心与某油脂公司及其天津公司均属天津港保税区内企业,某国际物流中心发现其存放在院内的154辆汽车上有白色粉末状不明物质,降雨后车漆开始出现起鼓情况,车辆前挡风玻璃、机盖和车表面等部位均有肉眼可见的点状污染物。某国际物流中心自行提取白色粉末样品成分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为:异物主要成分为硬脂酸、棕榈酸、硅酸盐等物质;硬脂酸、棕榈酸熔点在60-75℃,在熔化状态下可能会对金属造成腐蚀。某国际物流中心怀疑白色粉末是与其一路之隔的某油脂天津公司造成的,遂向天津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局举报。天津港保税区环境监测站进行微普分析,分析结果为:某油脂天津公司造粒车间原材料中及造粒工序房顶中均含有棕榈酸、硬脂酸等物质。某国际物流中心主张(154辆车)仓储费、车辆贬值损失、修复费用、资金占用费等损失3200万元。某油脂公司及其天津公司认为其生产过程中,从工艺到排放出去的物体中不含有这些成分,对车漆不存在任何腐蚀。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一审认为,涉案车辆外壳上出现的粉末状异物来源于某油脂天津公司,但硬脂酸、棕榈酸熔点在60-75℃,在熔化状态下可能会对金属造成腐蚀。涉案车辆系停放在露天场地,“白色粉末状异物”并非熔化状态,在自然环境条件下并不能对车漆表面造成腐蚀,故对某国际物流中心主张的3200万损失全部不予支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边排放此类粉末的企业只有某油脂天津公司,事发期间正值夏天,高温、多雨雾,硬脂酸、棕榈酸具备熔化的条件,某油脂公司及其天津公司均未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未能完成举证证明责任。二审改判某油脂天津公司赔偿某国际物流中心车辆贬值损失1000余万元、车辆修复费用260余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基于环境领域的专业性特点,对于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或者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技术性意见。但是,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专业辅助意见均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而不能替代司法判断。本案中,某国际物流中心和某油脂天津公司均提交了多份专业性意见,也有相关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如简单适用某一方意见,则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司法判断。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环境资源审判特点,结合行为主体的唯一性、天气因素的盖然性、专业意见的适用性等多方面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确定了责任承担方式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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