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王府文化传播中心与某文化公司古建筑群开发利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王府(又称某祠堂)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王府文化传播中心为区政府授权的该古建筑群的管理机构。某王府文化传播中心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允许某文化公司将部分古建筑群落作为某王府文化园系列文化项目使用。合同履行期间,某文化公司未经审批私自拆改了部分古建筑结构,改变了古建筑用途,对此天津市南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院内建设工程,自行拆除建筑,恢复某王府原来的风貌,但某文化公司未予整改。故某王府文化传播中心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涉案合作合同,某文化公司腾空使用涉案古建筑群落的房屋及场地。
【裁判结果】
南开区法院审理认为,某王府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文化公司在对古建筑群进行文化开发利用时,未经审批私自拆改建筑结构,改变了某王府原有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某文化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将其使用的部分古建筑群落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并交予某王府文化传播中心。某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古建筑群文化开发利用过程中引发的民事案件。涉案某王府古建筑群(某祠堂)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属于本市不可替代的历史名片和地标性建筑,文化开发利用过程中更需要得到合法保护。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正确适用文物保护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推动文物场地及时腾退的同时依法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了保护文物与保障权益、法治力量与司法衡平的有机统一。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还积极探索司法审判与文物保护相结合的专业化机制,并强化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推动提升文物保护整体水平。该案为加强古建筑群司法保护及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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