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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是民事诉讼中经常用到的一种证明标准,在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从前提事实或证据进行概括推理,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

日期:2023-1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度盖然性是民事诉讼中经常用到的一种证明标准,在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从前提事实或证据进行概括推理,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

案件:于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3)吉07民终14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度盖然性是民事诉讼中经常用到的一种证明标准,在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情况下,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从前提事实或证据进行概括推理,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本案中,于某和孙某婚后共同经营木材生意,交易往来钱款及生活支出均通过于某个人账户完成,在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前,该账户存在钱款数额为236796.37元,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该账户钱款频繁收入和支出,至2021年12月10日,向案外人王某某转账支出25万元,于某自述该款系归还王某某的欠款,但未能提出证据予以证实,至2022年6月6日,于某的账户存款余额为86406.20元,其后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鉴于双方婚后并无双方共同认可的账目以供查阅,一审法院根据案涉账户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往来情况,确认账户余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存在高度可能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因此,一审法院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判决于某给付孙某5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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