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潘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放缓庭审节奏,耐心倾听老年人发言,保障老年人发言权。
【基本案情】
刘某父亲与潘某母亲系兄妹关系。1966年-1967年,兄妹为了照顾父亲,经过协商,潘某父母将一间宅基地赠与刘某父亲,刘某父亲出资建造了二层楼房(以下简称老房屋)供父亲居住。1985年,潘某及其父母经与刘某父亲协商,双方同意将老房屋与另一间二层楼房(即涉案房屋)进行调换。2014年,潘某就涉案房屋与征收安置部门签订协议书,并领取了部分结算款。现刘某等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其所有。潘某认为刘某父亲取得的仅是老房屋的使用权,调换的也是使用权,刘某父亲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应归潘某所有,不同意刘某等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潘某母亲及其弟弟刘某某作为证人出庭。后本院结合潘某母亲自认收到建房款、刘某某称老房屋系刘某父亲建造、刘某父亲建造房屋的目的、刘某父亲将老家房屋拆除等事实,认定刘某父亲系老房屋的权利人。老房屋与涉案房屋调换后,刘某父亲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现刘某父亲去世,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应归刘某等人所有。综上,本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刘某等所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适老型举措】
因老房屋建造于上世纪60年代,时间久远。刘某与潘某等在老房屋建造时才十余岁,对争议事实并不了解。而了解争议事实的刘某某、潘某母亲均已八十多岁,故本院根据《工作指引》第十条规定,由经验丰富、擅长沟通、热情耐心的员额法官负责办理。在刘某某、潘某母亲出庭作证时,法官根据庭审情况适时调整庭审节奏,保障老年人知悉双方的询问和庭审情况,保障其诉讼权利及发言权。由于潘某母亲听力不好,且只会使用方言,无法听懂普通话,故在庭审过程中,由通晓老年人方言的书记员站在老人身边,将法官、当事人的发言转化为通俗方言转述给她,确保老年人明白诉讼内容,保障老年人的诉讼权益。
【典型意义】
针对年纪大且听力不好、只会使用方言的老年人,正常的诉讼程序可能无法很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适老型诉讼引入专门审判组织及方式,通过调整庭审节奏,用通俗话语代替法言法语等方式,确保老年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实现,保障老年人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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