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诉原韶关市新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7日,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集贸市场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告知凡肉类、蔬菜类等经营者一律进入市场经营,禁止在集贸市场外摆摊设点、流动、开店铺经营肉菜类行为。2017年12月26日,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淦灿公司)向原韶关市新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新丰工商局)申请登记设立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新丰三分公司,经营场所为新丰县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93号09、10门店,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鲜肉。2018年1月11日,新丰工商局以淦灿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韶关市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通告》等规定为由,作出新工商驳字〔2018〕第1号《登记驳回通知书》(以下简称《登记驳回通知书》),决定不予登记。淦灿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新丰工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淦灿公司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通告》的规定,新丰工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合法,遂判决驳回淦灿公司的诉讼请求。淦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新丰工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依据是《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通告》以及在诉讼期间提供的《韶关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但上述规定并未将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西路93号09、10门店列入禁设区目录,不能作为新丰工商局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的依据。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公布主体,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通告》不能作为《登记驳回通知书》的依据。新丰工商局也并未举证证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已公布新丰县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新丰工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责令新丰工商局对淦灿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典型意义
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平台,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和发展,不能随意被限制。政府因为城市规划、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适当限定经营地点,有利于建设卫生文明城市、提升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位。但权力的行使不能因为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等需要便不加限制,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限。《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禁设区域目录的方式,限定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因此,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作出的涉及禁设区域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本案新丰工商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为《暂行办法》的规定,但该办法与新丰工商局在诉讼期间提供的《管理办法》均未将涉案企业的经营地点列入禁设区域目录,据此新丰工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场地的行政案件时,在支持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文明城市活动的同时,也应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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