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等诉刘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
【被告】刘某某
基本案情
腾讯科技公司开发、并由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共同运营的“QQ浏览器”为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浏览、搜索、精品阅读、小说书架、二维码等综合性服务功能。被告刘某某是淘宝店铺“king优化团队”和独立网站“金石下拉”的经营者,原告发现,被告购买了源码、定制了可以影响下拉词的脚本,通过店铺和网站在QQ浏览器中销售并提供了改变下拉联想词呈现结果的服务,同时在网络中招募上述服务的代理。原告腾讯公司认为被告刘某某干扰QQ浏览器搜索框推荐联想词句呈现结果、招募代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等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QQ浏览器通过原告腾讯公司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形成的经营模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干扰QQ浏览器搜索框推荐联想词句呈现结果及招募代理的行为,不正当地增加了刷词主体提供的特定结果的选择机会,违背了使用浏览器用户的主观意愿、侵害了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案涉浏览器的软件协议、影响了服务器正常运行。这种以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的行为,损害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破坏了网站的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亦造成了原告腾讯公司经营成本的流失。被告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令被告刘某某在《法治日报》等媒体及其经营的“金石下拉”网站上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对原告多年经营形成的经营模式和知名度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互联网条款认定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干扰浏览器下拉联想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浏览器下拉联想词,一般是浏览器通过自身的搜索次数、频率、关键词等信息进行联想下拉显示的算法结果。被诉行为系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影响算法,干预软件、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推送其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关键词,影响用户选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判决对被诉行为是否采取技术手段实质妨碍了原告产品或服务运行,是否对原告利益、作为消费者的用户利益等造成损害进行了分析论证,最终适用互联网条款对影响联想下拉词的“刷量”系干预算法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经营者不得使用技术手段干预软件的正常运行,维护了网络市场经营者的正常算法的运行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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