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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间,魏某某、于某某等在明知七里海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禁猎区且每年3月至5月及9月至11月为禁猎期的情况下,仍在保护区北淮淀东海养鱼池多次投放涂抹农药克百威的小鱼或用克百威炒制的蚂蚱,非法捕杀列入《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苍鹭、斑嘴鸭、绿头鸭等野生鸟类68只,其非法捕杀行为导致7只国家一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死亡。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魏某某、于某某等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现该线索后,经审查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对其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狩猎,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鸟类的行为,不仅破坏自然资源,危害生态平衡而且还会增加传播病毒的风险。刑事判决书对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猎杀的行为及数量进行了认定,天津市价格认定办公室价格认定结论书为确定上述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提供了依据。魏某某、于某某等依法应对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34000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刊物以书面文字方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我市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后受理的涉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件。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涉案地点七里海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天津最大的自然湿地,也是津京唐三角地带极其难得的一片绿洲,魏某某、于某某等采用毒杀这一禁用方式狩猎、捕杀野生鸟类的行为严重破坏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依据法律规定,魏某某、于某某等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定罪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求,判令6名被告赔偿损失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发挥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对革除滥捕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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