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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日期:2023-08-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重庆悦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不可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享受了该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应予支持,并参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来确定业主应当缴纳的物业服务费。

案号: (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554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4辑(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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